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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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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祥与麦源兵、陈军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按约向被告麦源兵支付了借款,被告麦源兵应按约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2013年1月10日至2015年7月15日期间的利息,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月

本院认为,原告按约向被告麦源兵支付了借款,被告麦源兵应按约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2013年1月10日至2015年7月15日期间的利息,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月息3%,原告自愿将利息调整为93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本息,因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被告麦源兵抗辩本案借款是被告麦源兵与案外人史学宝共同使用应共同偿还,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陈军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所享有的抗辩权、质证权的放弃行使,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麦源兵、陈军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祥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93000元,共计39300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6元,减半收取3598元,由被告麦源兵、陈军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书雅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伟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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