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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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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莱城民初字第1452号 原告:吴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岳远印,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茂秋,无业。 被告:毕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杨振敏,莱芜莱城汶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莱城民初字第1452号

原告:吴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岳远印,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茂秋,无业。

被告:毕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杨振敏,莱芜莱城汶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毕于玲,农民。

原告吴某与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岳远印、吴茂秋,被告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振敏、毕于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正月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原告为言语××人,被告为先天性××人,致使原、被告自认识以来无法正常交流。双方婚前无感情可言,婚后亦无感情。被告于2013年7月回娘家居住,与原告分居。2014年3月,原告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于2014年6月判决不准予离婚。自判决以来,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无和好可能。原告认为,原、被告虽登记结婚,但双方却一直未建立夫妻感情,且被告已与原告分居,期间双方无任何感情交流,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彩礼2.2万元及金银首饰,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毕某辩称,一、原、被告不具备法定的离婚条件,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2012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6月份定亲确立了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腊月举行结婚仪式。我方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前关系及婚后感情尚好,原、被告之间以及与公婆之间从未发生矛盾,家庭生活幸福和睦。虽然原告有语言障碍××、被告系先天性××人,不能和正常人一样沟通交流,但是双方都具有一定的沟通和交流能力,交流方式也具有自己的交流特点,彼此之间是充分了解的,夫妻感情是比较好的。虽然这段时间双方分居,但是被告还是时刻挂念着原告,充分证明夫妻感情还未破裂。2013年被告怀孕后检查得××,根据被告的身体情况如果生育小孩可能引起严重的不良后果,经原、被告以及双方父母同意做了引产手术,原告及其家人认为被告身患××不能生育,这就是原告要求离婚的真正理由。原告及其家人将被告送回娘家后,被告及其家人多次找原告和好,可原告的住处早已拆迁了,被告也多次找媒人及两村的书记做和好工作未果。二、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2万元及金银首饰,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婚后已将彩礼花光,据他们说怀孕后带金银首饰对孩子不好就没再带,且金银首饰在原告处存放着。三、被告身患××,得知离婚后身体完全垮了、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现在被告的吃住及生活起居和照料不能自理,全靠娘家人帮助,而原告在厂子里上班、有稳定的收入,且家庭经济条件好,要求原告给予经济帮助。总之,原被告不具备法定的离婚条件,夫妻感情还未破裂,请求法院再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多做双方的和好工作,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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