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西安远征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宏泰物资租赁站钢管334.2米,扣件17478个,并自2015年3月26日起,按照钢管每天每米0.01元,扣件每天每套0.005元的租赁费标准,并结合未返还的数量向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宏泰物资租赁站支付使用费,直至物资返还为止。 本案受理费6616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承担的受理费6616元直接交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红联 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 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