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麻斌与西安易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确认。因双方已于2015年6月13日解除了其签订的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银行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确认。因双方已于2015年6月13日解除了其签订的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银行存房合同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合同签订后被告房屋租金交至2015年2月13日,至合同解除被告尚未向原告交付租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2月14日至2015年6月13日期间的租金,于法有据,但因该期间的租金应当为84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2月14日至2015年6月13日期间的租金147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8400元。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超过30日,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违约金10500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5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易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麻斌房屋租金8400元。

二、被告西安易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麻斌违约金10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麻斌其余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麻斌承担100元,被告西安易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承担330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将其承担的部分并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妍

人民陪审员 潘 勇

人民陪审员 胡小导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