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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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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乔继安、杜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2013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乔继安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杜刚签订的《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院认为,2013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乔继安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杜刚签订的《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乔继安理应按照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还清贷款本息,但其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收回借款本金、支付罚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杜刚作为连带保证人,对上述债务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乔继安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偿还本金本金人民币628921.62元,罚息91506.88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5年2月2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杜刚对被告乔继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杜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乔继安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4元,由被告乔继安承担,被告杜刚承担连带责任。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数额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宁 莎

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

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小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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