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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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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乔继安、杜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2015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 负责人:任莉,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鱼冬、车越,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继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2015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

负责人:任莉,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鱼冬、车越,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继安。

被告:杜刚。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乔继安、杜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鱼冬、车越,被告乔继案、杜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称,2013年1月15日,被告乔继安向原告提出授信申请,双方签订《个人授信协议》并约定:原告向被告乔继安提供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整的授信额度,从2013年1月15日起到2018年1月15日止,被告乔继安可以向原告提出额度使用申请。同日,原告与被告乔继安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乔继安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用于被告经营周转,贷款期限从2013年1月15日起到2014年1月15日止。在此期间,被告乔继安应按照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归还贷款本息。上述各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乔继安发放贷100000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杜刚签订《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在被告乔继安出现拒绝还款的违约情形时,被告杜刚应该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清偿被告乔继安全部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该贷款到期后,被告乔继安以种种理由拖欠不予还款,到2015年2月2日尚有本金人民币628921.62元,罚息91506.88元(合计720428.50元)尚未归还。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依据协议要求被告偿还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并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被告杜刚作为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乔继安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628921.62元,罚息91506.88元(合计720428.50元)及2015年2月2日后至贷款清偿之日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由被告杜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乔继安辩称,原告诉请属实,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但现无偿还能力。

被告杜刚辩称,原告诉请属实,愿意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现在无经济能力偿还贷款,只能是先变卖乔继安的房子。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5日,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乔继安签订《个人授信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整的可循环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2013年1月15日起到2018年1月15日止;循环授信额度是指授信期间授信人根据本协议为授信申请人提供的可连续、循环使用的各类个人贷款授信本金余额之和的最高限额;对授信项下每笔贷款,双方应另行签署具体的借款合同,在授信期间内,循环授信额度授信申请人可循环使用;授信申请人未按本协议或各具体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视为违约,授信人有权宣布本协议项下债权提前到期,并停止发放授信额度内授信申请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授信额度内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和相关费用。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共计人民1000000元,用于被告经营周转,贷款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0.2%;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本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同日,原告与被告杜刚签订《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由被告杜刚为被告乔继安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1000000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2013年1月17日,原告向被告乔继安放款1000000元整,并出具《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载明贷款期限为2013年1月17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

根据原告出具的客户逾期清单,截至2015年2月2日,被告尚未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28921.62元,罚息91506.88元。

以上事实,有个人授信协议、个人贷款借款合同、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借款借据、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招商银行客户逾期清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