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陕西融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83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09年9月30日起算;以83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7日起算,均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196元,由被告陕西融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宁 莎 代理审判员 雷翕萍 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