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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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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汇贸美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吕涛、马妮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另查明,2012年4月29日至5月5日,陕西汇贸美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参加曲江会展中心车展。被告吕涛当时在会展中心,从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添有处接过车钥匙,并开车出去,但原、被告双方对此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私人用

另查明,2012年4月29日至5月5日,陕西汇贸美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参加曲江会展中心车展。被告吕涛当时在会展中心,从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添有处接过车钥匙,并开车出去,但原、被告双方对此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私人用车行为各执一词。被告提交候明晖及祈伟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2012年4月29日的车祸系吕涛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但候明晖及祈伟均未到庭作证。

以上事实,有借条、收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交通事故现场图、协议、名片、情况说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作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吕涛、马妮娟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经庭审查明,被告吕涛为处理交通事故向原告申请借款,借条中被告吕涛作为借款人签字确认,其妻马妮娟亦签字确认,同时被告江浩作为担保人签字确认,原告向被告吕涛交付借款后,被告吕涛与薛亚明达成协议书,回购的肇事受损车辆亦过户至被告吕涛个人名下,以上事实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依据借条向借款人被告吕涛及其妻被告马妮娟主张权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承认其公司扣款6540元用于冲抵该50000元借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吕涛以双方系劳动关系,其系职务行为的抗辩观点,不影响原告依据借款关系向其主张权利,其抗辩观点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江浩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因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保证期间应当自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六个月,经查,原告2012年7月1日扣款6540元抵冲借款,应当认定自该日期原告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开始计算,因原告未能提交其在六个月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证据,故保证人江浩免除保证责任,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涛、马妮娟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汇贸美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434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被告吕涛、马妮娟承担1000元。因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二被告应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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