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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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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汇贸美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吕涛、马妮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4288号 原告:陕西汇贸美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区丈八六路大楼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添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武宁,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涛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4288号

原告:陕西汇贸美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区丈八六路大楼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添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武宁,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涛。

委托代理人:闫拯材,焦玉鸽,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妮娟。

被告:江浩。

原告陕西汇贸美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涛、马妮娟、江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武宁,被告吕涛委托代理人闫拯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妮娟、江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5月16日,被告吕涛、马妮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五万元,被告江浩对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然而被告吕涛、马妮娟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江浩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也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为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吕涛、马妮娟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江浩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吕涛辩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所谓“借条”,从原告处领取5万元,系代原告处理交通事故的行为,并非真实的借贷关系,请求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吕涛系原告公司员工,2012年4月29日,原告公司参加了在曲江国际会展中心召开的车展活动,被告吕涛根据公司的工作安排当天在车展现场负责汽车售后咨询及员工接送工作。当日中午,根据公司安排,被告吕涛驾驶公司汽车从曲江车展现场回原告公司的途中发生事故,原告公司车辆以及另一方陕A×××××的车辆均发生的损害。被告驾驶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系履行职务行为,被告作为原告公司员工,原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责成被告代公司先行处理该交通事故,在处理事故过程中,被告从原告处领取5万元用于处理陕A×××××车辆事故,被告拿到上述5万元赔偿款给陕陕A×××××车主5.7万元,后原告又从被告工资中扣除6540元用于赔偿借款,且当年应当向被告吕涛支付的4万元奖金也并未向被告支付。原告虽向被告出具了“借条”,但该款项完全是代原告处理交通事故,并非真实的借款行为,且在事故发生后,原告从被告扣除6540元工资及2012年度的奖金4万元,被告代原告向陕A×××××车主赔偿了5.7万元,被告吕涛为该起事件已损失10.354万元,被告代原告向车主赔偿的金额已经远远大于“借条”中原告所支付的款项。二、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而原告未经劳动仲裁而直接提起诉讼,违反了仲裁前置程序,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被告吕涛于2012年2月经过招聘进入原告公司工作,担任汽车售后服务工作,任公司服务总监。2012年4月29日,原告公司参加了在曲江国际会展中心召开的车展活动,被告吕涛根据公司的工作安排当天在车展现场负责汽车售后咨询及原告移送工作。当天中午,根据公司安排,被告吕涛驾驶公司汽车从曲江车站现场回原告公司的途中,发生事故,被告是根据公司的安排,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事故,故此本案的被告向原告给付款项的行为应系劳动争议案件,应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而原告未经劳动仲裁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违反了诉讼前置程序,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三、原告作为企业的开办者和经营者,应承担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风险,而被告在正常履行职务过程中,公司发生了财产损失,被告要求原告全部赔偿,应当予以驳回。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且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进行劳动仲裁前置案件,而原告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程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