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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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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燕与冀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2011年7月23日,原告孟祥燕、第三人侯忠敬作为乙方,被告冀诚、王静作为甲方与21世纪不动产济南东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第1条约定,⑴甲方同意将房屋买卖合同(编号:WLC

2011年7月23日,原告孟祥燕、第三人侯忠敬作为乙方,被告冀诚、王静作为甲方与21世纪不动产济南东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第1条约定,⑴甲方同意将房屋买卖合同(编号:WLC-3-061)及购房发票(发票代码:237011001154)交给乙方;⑵经双方协商同意,孟祥燕自愿放弃该房屋共有权,之后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均与孟祥燕无关;⑶在甲方还清本房屋贷款之后,甲乙双方不得退房,如退房,违约方支付双倍产值款给对方。合同第2条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本补充协议内容与原房屋买卖合同内容相冲突时,以补充协议为准。该协议书由原告孟祥燕保管,在该协议的背面注明:“此件由孟祥燕保管侯忠敬还款16万元后换回此合同,如侯忠敬不还款此买卖合同第二条无效。侯忠敬2011.7.23”当日,被告冀诚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条今收到侯忠敬购中齐未来城三号楼二单元1504室,房屋首付款陆拾万元整(¥600000)(陆拾万元正:于2011年6月16日支付贰万元整¥20000于2011年6月17日支付叁拾叁万元整¥330000于2011年7月14日支付玖万元整¥90000于2011年7月23日支付壹拾陆万元整¥160000)收款人冀诚2011年7月23日。

被告王静提交2014年7月24日,冀诚、王静作为甲方,侯忠敬作为乙方与王昆作为丙方签订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协议书约定乙方要求甲方直接过户给丙方,过户后房屋产生的任何纠纷与甲方无关。

庭审中,原告孟祥燕认可房屋已经过户给王昆,对于被告王静庭前提交的证明没有异议,但因协议书为复印件,原告对该协议书不予质证;另《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背面的内容中“第二条无效”应为第1条中⑵的内容。

2014年7月29日,济南高新区中齐未来城3号楼2单元1504室房屋已经变更登记,登记房主为王昆。

庭审中,原告主张应由两被告或第三人返还其16万元后,原告放弃房屋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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