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本次事故责任划分及责任比例问题。原告航天晨源公司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主张被告李仁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显示被告李仁有负责鲁C0623D号轿车尾部费用、鲁A15Z80号小客车后部的维修费用。被告李仁有认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签名是其所签,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有异议,认为当时安全警示牌的位置不在法律规定之内。被告李霞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称其当时并未在现场。本院认为,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仁有违反《交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确定被告李仁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李仁有虽对责任划分有异议,但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以推翻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故对被告李仁有的异议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本院应予采信。 二、原告的车辆维修费。原告主张因本次交通事故,共花费维修费12100.2元。原告提交原告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维修清单一份,维修发票两张予以证实。被告李仁有、被告李霞均对原告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无异议。但对于维修费用不认可,认为事故车辆是原告自行定损维修的,被告没有在现场,且当时被告告诉原告通知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去定损,但原告是自己进行定损维修的。而且,此次交通事故是二次事故,当时原告车辆出了事故后,被告车辆才撞上原告车辆的。原告辩称,前部的维修是我方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所以原告主张的维修费只是维修车辆尾部的,在维修清单中可以看出原告主张的维修费只是车辆后部维修所花费的。另外,第一次事故是撞击了原告车辆的前部,但后面是完好的,第二次事故是被告李仁有撞击的原告车辆的尾部,间隔时间不清楚。被告李仁有辩称,事故时,是我所驾驶的车辆撞到原告车辆的右后部。原告警示牌放置的位置与原告车辆太近,三角架不明显,且当时原告车辆的双闪不亮了。本院认为,本次事故系被告李仁有驾驶的鲁A15Z80号小客车追尾原告的车辆所致。经交警主持调解,被告李仁有与宋爱霞达成协议,由李仁有负责原告车辆尾部的维修费用(凭据)。原告提供的车辆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能够证实原告为维修其车辆尾部支出的维修费用,对此,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对其异议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对原告车辆维修费确认为12100.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