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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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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喜根与徐烛芹、张燕华、张苏艳、张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一、被告徐烛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辛喜根借款187000元及违约金(87000元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2013年9月份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100000元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本判

一、被告徐烛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辛喜根借款187000元及违约金(87000元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2013年9月份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100000元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2013年10月份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徐烛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德周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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