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被告李范村居委会因拆除房屋给原告财产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被告损害原告机器后,经东平街道办事处协商调解,被告在2012年12月份公寓楼分配工作中,以抵顶公寓楼应交款项的方式一次性补偿原告5.5万元。给付的赔偿款已经远高于原告购买机器的实际款项。抵顶该社区公寓楼应交款项5.5万元的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抵顶行为并不违法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在庭审过程中认可该协议,同时也自认已经接受了被告给付的补偿款5.5万元,原告的损失已经原、被告双方协议解决。现原告在得到被告补偿后又以相同的事实理由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违反诚实信用的民事基本原则,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元章对被告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李范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李元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广兴 审 判 员 刘 涛 人民陪审员 潘静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晓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