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民初字第806号 原告:李元章。 被告: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李范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孙召冰职务: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李广彦,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元章与被告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李范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范村居委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元章、被告李范村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广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元章诉称,2010年我村旧村改造,搬迁办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我营业房内的机器、商品等一大宗财产强行在夜间损坏并转移,至今没有下落,使我受到巨大的损失。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一、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价值大约5-6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范村居委会辩称:一、原告机器所在的房屋是本村村民李广杰的,李广杰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和腾空房屋保证书的同时向原告下达了搬迁机器的通知,腾空保证书的签订意味着房屋已腾空,屋内的东西已放弃。被告拆除的是李广杰的房屋,并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权益。二、原告的机器是已经报废的陈旧机器,购买价值就不是很高,即便是有损坏,价值也不会超过一万元,但是原告一次次上访提出无理要求,经东平街道给原告做工作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已经给予了5.5万元赔偿,该赔偿款原告已经领取,并对赔偿协议予以认可,表示不再上访,原告现在又提起诉讼,实属无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李范村社区在进行旧村改造时将原告存放在村民李广杰房屋中的机器砸坏。该机器系原告于1997年底购买的粮油公司的机器,机器的实际购买价为3.8万元。事情发生后原告多次上访,东平街道出具关于李元章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书,从照顾李元章的角度,做出了给予1万元补偿的决定(未领取)。后原告对该意见不服又多次上访,经东平街道调解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对损坏原告的机器一次性补偿5.5万元,后在2012年12月份该社区公寓楼分配工作中,以抵顶公寓楼应交款项的方式支付了口头协议所承诺的补偿款5.5万元。现原告以被告损毁其机器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东平街道关于李元章上访案件处理意见一份及被告提交的关于李元章反映问题的情况说明、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答复意见书一份,东平街道关于李范村李元章上访问题的结案情况说明一份,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