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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马建房、马秀琴与宋少奇、杨林、商丽(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本院认为,马少华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应该是了解的,下班后与单位同事聚餐饮酒,是一种正常的社会交际行为。在其饮酒出现醉态时,打电话通知其表哥接其回去休息时,并未感到身体有异

本院认为,马少华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应该是了解的,下班后与单位同事聚餐饮酒,是一种正常的社会交际行为。在其饮酒出现醉态时,打电话通知其表哥接其回去休息时,并未感到身体有异样的情形,在此情况下,被告周红磊与张媛媛共同协同其表哥将马少华送到了休息的地方,安排马少华睡下后才离开,作为共同聚餐的被告,已尽到了通知、注意义务。2013年2月8日马少华的同事发现马少华的异常情况后,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经现场抢救无果死亡后,安阳市公安局北关派出所及时介入调查,调查结果为马少华经法医检验为自然死亡,并将这一结果告知了原告马建房,原告马建房对这一结果表示没有异议,同时也不要求公安机关对马少华的尸体进行尸体检验和进一步的侦查,未确定导致自然死亡的原因,被告作为马少华的同事在马少华的死亡事件中不存在过错,且在马少华死亡后,刘一锅火锅店作为马少华的雇主,对马少华的父母即两原告给予了155000元的补偿,已是对两原告因马少华去世的抚慰。现原告请求九被告对马少华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建房、马秀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18元,由原告马建房、马秀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庆生

代理审判员  孟庆敏

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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