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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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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房、马秀琴与宋少奇、杨林、商丽(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7日晚10时后,被告魏晓虎组织刘一锅火锅店同事聚餐,参与聚餐的人有魏晓虎、马少华、马士龙、商丽� ⒀盍帧⒀钚胨场⒅芎炖凇⑺紊倨娴龋桓媪醴交⒄沛骆挛床斡刖鄄停蓖砭鄄凸埠攘�3.5瓶(5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7日晚10时后,被告魏晓虎组织刘一锅火锅店同事聚餐,参与聚餐的人有魏晓虎、马少华、马士龙、商丽选、杨林、杨须顺、周红磊、宋少奇等,被告刘方华、张媛媛未参与聚餐,当晚聚餐共喝了3.5瓶(500毫升)左右的42度的牛栏山白酒。聚餐过程中,马少华饮酒出现醉态,遂打电话叫其表哥(也叫马少华)接其回去休息,其表哥到达聚餐地方后,马少华坐到其表哥的电动车上,由被告周红磊扶着与被告张媛媛共同将马少华送到安阳市人民大道轻机厂家属院2号楼2单元5楼西户(刘一锅火锅店租赁的员工宿舍),安排马少华休息后,被告周红磊、张媛媛及马少华表哥一块离开,当时马少华同事及其表哥并未发现马少华有异常之处。2013年2月8日早上9时许,被告刘方华去叫马少华起床上班时,发现马少华不动了,脸色发青,没有反映,遂拨打120急救电话,120人员到场抢救后告知人已死亡。马少华死亡后,安阳市公安局北关派出所介入调查,调查结果为马少华经法医检验为自然死亡,并将这一结果告知了原告马建房,原告马建房对这一结果表示没有异议,同时也不要求公安机关对马少华的尸体进行尸体检验和进一步的侦查。2013年2月13日,二原告与刘一锅火锅店达成和解协议,因马少华是刘一锅火锅店的员工,约定由刘一锅火锅店补偿二原告155000元作为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刘一锅火锅店补偿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同日,二原告收到了刘一锅火锅店的补偿款155000元。另双方还约定二原告仍可以对与马少华一起饮酒的人主张赔偿权利。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被告提供的和解协议、收到条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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