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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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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庆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丁彰、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庆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丁彰、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3月17日经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被告表示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2012年冬,原告到被告居住的万福隆世纪家园筹建处及汽车销售部查询相关手续,发现现在被告所居住的房产及登记在张少波名下的机动车均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出资购买。另查明,被告在离婚前,在河北临漳县与他人合资成立了临漳中原养鸡专业合作社,被告张某某出资85万元并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上述财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被告故意串通他人转移、隐匿财产,其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原告现在生活困难又带一女儿,没有固定住处,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万福隆世纪家园13号楼3单元6层东户的房产、北京现代汽车一部(豫EYS696号)和被告张某某在临漳县中原养鸡专业合作社的股权。

被告张某某辩称,位于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万福隆世纪家园13号楼3单元6层东户的房产是被告姐姐购买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汽车跟被告没有关系,是被告姐姐家孩子购买的,关于养鸡合作社,是在2008年由八个股东筹建的,当时每人出资10000元,当时写的共同出资300万元是虚假的,不需要进行验资,因被告是残疾人,所以借用了被告的名义成立了合作社,2009年养鸡场发生火灾,全部被烧毁,当时民政局还资助了4000元。在离婚后的2010年5月份才又开始筹建现在的养鸡合作社。另外当年离婚时,原、被告已经说明互不追究了,当时为了孩子原告名下有60000元被告也没有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7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17日原告陈某某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日,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离婚议,婚生女由陈某某抚养,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并负责孩子的医疗费和学费,在调解协议上,陈某某表示,由于没有证据,对夫妻共同财产放弃,其他互不追究,被告张某某表示没有共同财产。

另查明,2006年3月15日,原告姐姐张秀珍与安阳市李家庄苏家村万福隆世纪嘉苑筹建处签订一份村民购房协议书,此前,张秀珍于2005年11月10日首付房款95000元,2006年3月15日以张某某的名义支付房款53000元。豫EYS696号小型轿车登记在张少波名下,临漳县中原养鸡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8年,工商登记显示张某某出资85万元,总出资额为300万元,但未进行验资审查。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民事调解书、工商档案、车管所查询单、购房协议、交款证明,本院调取的原、被告调解笔录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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