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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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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庭华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审理中原告张庭华对其伤残等级等事项申请鉴定,本院委托济南平阴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该所出具了济平医司鉴所(2015)临鉴字41号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被鉴定人张庭华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时间90

审理中原告张庭华对其伤残等级等事项申请鉴定,本院委托济南平阴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该所出具了济平医司鉴所(2015)临鉴字41号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被鉴定人张庭华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时间90日;护理时间5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余1人护理;营养时间30日;后续治疗费(二次治疗费)约需6000元。原告张庭华因此支付鉴定费2400元。

被告王震系被告王辛章雇用的驾驶员,其驾驶的车辆为被告王辛章所有,该车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平阴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就原告医药费的承担达成协议: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平阴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被告王辛章先期垫付的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400元,被告王辛章赔偿原告张庭华非医保用药费用272元。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平阴公司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2750元,被告王辛章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2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提交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济平医司鉴所(2015)临鉴字4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被告王辛章提交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张庭华乘坐被告陈小飞驾驶的车辆,在与被告王震驾驶的被告王辛章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中受伤,被告陈小飞、被告王辛章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张庭华无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王震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平阴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该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仍有不足,由被告陈小飞、被告王震的雇主被告王辛章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分别承担。

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告的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陈小飞对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平阴公司、被告王辛章承担的赔偿数额之外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