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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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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广泉与董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收费票据、检查报告单、拖车费及停车费票据、鉴定费票据,被告提交的行驶证、被告薛言福出具的证明、保单以及鲁永晟评鉴字(2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收费票据、检查报告单、拖车费及停车费票据、鉴定费票据,被告提交的行驶证、被告薛言福出具的证明、保单以及鲁永晟评鉴字(2015)第012号鉴定报告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董雪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周广泉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周广泉受伤,原告周广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董雪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行为及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本院酌定由原告周广泉承担70%、被告董雪承担30%责任。

鲁J7E512号车辆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周广泉的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董雪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结合原告周广泉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分析如下:

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收费票据、检查报告单证据,证实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支出医疗费870元,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误工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受伤前实际收入情况,故误工费可按照2014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9222元计算。对于误工期限,可根据诊断证明书确定的休息治疗贰周计算,应为1120.84元。(29222元/365日*14日)

3、交通费。按照法律规定,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为实际必须发生的费用。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伤情及治疗情况,酌情认定其交通费为50元。

4、拖车费、停车费。该两项损失系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必要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5、车辆维修费。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未提交证实鲁永晟评鉴字(2015)第012号鉴定报告存在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不合理等情形,且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故本院采纳该份鉴定报告,确定原告周广泉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28000元。

6、鉴定费。该项费用系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必要支出,依法应由被告董雪赔偿30%即600元。

因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董雪未能及时履行赔付义务而引发诉讼,且经审理各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按照实际承担的赔偿数额比例分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