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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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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莱芜建设集团中润建安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欠条一份,证实被告欠王向锋工资人民币26500元;2、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证实王向锋将人民币26500元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3、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证实王向锋将债权转让的事实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欠条一份,证实被告欠王向锋工资人民币26500元;2、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证实王向锋将人民币26500元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3、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证实王向锋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并通知了被告;4、送达证据一份,证实债权转让通知书已经通知了被告。

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对1号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我方与王向锋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原告付款不及时,致使我公司欠下了三百余万元的工程款,由于受到花家村村民的阻挠工程无法继续施工,后经协调达成协议,由原告代我公司向其他欠款人偿还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260万元的欠款;对2号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不排除该协议是原告与王向锋伪造的可能;对3号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4号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我们确实收到了该债权转让通知书,但我们至今未收到催款通知,因此该债权转让不是真实存在的。

被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证人证言,证明内容同被告的答辩及质证意见;2、原告与被告的对账函一份,证实自2012年7月份至2012年11月份,原告共向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73万元,剩余工程款未支付;3、欠款清单一份,计款人民币679109元;4、债权转让通知书20张,证实原告向被告邮寄了包括王向锋在内的债权转让通知书;5、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正本一份,证实该工程通过了168验收后,原告根据合同价款应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九百余万元,且我公司为原告多干了七八十万的工程量;6、施工现场的亏损报告一份,证实我公司在该工程上一直亏损;7号证据证明一份,证实债权债务关系早已消灭,是原告代为偿还该欠款,被告撤出了施工现场。

原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不予认可。

经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被告提供的3号、4号、5号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9日,被告山东莱芜建设集团中润建安有限公司沾化热电项目部经理李赞军为王向锋出具欠款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人民币(大写)贰万陆仟伍佰元正,欠款事由为工资”,并加盖了项目部的印章。2014年2月25日,王向锋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王向锋将山东莱芜建设集团中润建安有限公司欠其的人民币26500元的债权转让给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并于2014年2月26日通过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了债务人山东莱芜建设集团中润建安有限公司。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支付。

另查明,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起诉主张权利。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