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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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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光姐与山东万思顿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蔡胜平、高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被告蔡胜平、高彩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邵光姐本金人民币648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3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4年1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月3

被告蔡胜平、高彩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邵光姐本金人民币648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3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4年1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月3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被告山东万思顿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邵光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由被告山东万思顿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蔡胜平、高彩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边清新

代理审判员  张宏丽

人民陪审员  闫进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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