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蔡胜平、高彩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邵光姐本金人民币648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3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4年1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月3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被告山东万思顿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邵光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由被告山东万思顿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蔡胜平、高彩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边清新 代理审判员 张宏丽 人民陪审员 闫进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晓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