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价款为人民币70000元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锂电池电解液1000㎏,结算方式及期限为月结30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产品,并于2014年1月8日为被告出具了发票。 2014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锂电池电解液3000㎏,总金额为21000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月结30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产品,并于2014年3月6日为被告出具了发票。 2014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锂电池电解液5000㎏,总金额为34000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月结30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产品,并于2014年4月3日为被告出具了发票。 2014年3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锂电池电解液5000㎏,总金额为34000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月结30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产品,并于2014年4月8日为被告出具了发票。 2014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采购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锂电池电解液5000㎏,总金额为340000元。结款方式为月结60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产品,并于2014年6月11日为被告出具了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