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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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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同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陈祥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三民一初字第00413号 原告:阜阳市同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法定代表人:朱利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新泉,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朕,北京大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三民一初字第00413号

原告:阜阳市同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法定代表人:朱利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新泉,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朕,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祥文,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现住上海市小昆山。

委托代理人:夏厚本,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洁,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阳市同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同济人力资源公司)诉被告陈祥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阳同济人力资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新泉、何朕及被告陈祥文的委托代理人李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阜阳同济人力资源公司诉称:2013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工程协议书》,约定被告承包江苏江中集团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白象绿洲二期二标段工程44#-52#楼的泥工工程,工程承包单价为46元/㎡,承包面积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2014年12月31日,原告出具白象二期二标三工区二标段工程量竣工决算单,载明工程情况为:“被告已完成工程量70143.69㎡,截止2014年12月31日,原告累计支付工程款2769700元;合同内尚欠被告泥工班组工程款523000元。”被告在该决算单上签字确认。后年关将至,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原告委托江苏江中集团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为支付,于2015年农历春节前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班组共支付工程款660553元,扣除合同内尚欠的工程款523000元,多支付工程款137553元。被告于2015年2月12日出具承诺书,承认已领取523000元工人工资,将如数发放给工人,并表明与原告之间已结清所有劳动报酬,而对多支付的137553元作出如下承诺:如在2015年4月20日期内不向法院提交有关书面手续,就视为本人承担该争议工程款。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工程款项清晰明确,工程款共计3292700元已在合同范围内结清,原告在《劳务分包工程协议书》中的义务已履行完毕,被告多领取的137553元应返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13755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阜阳同济人力资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信息,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身份。

2、劳务分包工程协议书,证明被告承包白象绿洲二期二标段工程40#-52#楼的泥工工程,工程承包单价为46元/㎡,承包面积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