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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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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同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束运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3、《白象二期二标三工区三段工程量竣工决算》,证明被告已完成工程量20252.98㎡,截止2014年12月31日,原告累计支付工程款806720元;合同内尚欠被告泥工班组工程款112825.2元,被告在该决算单上签字确认表示同意。

3、《白象二期二标三工区三段工程量竣工决算》,证明被告已完成工程量20252.98㎡,截止2014年12月31日,原告累计支付工程款806720元;合同内尚欠被告泥工班组工程款112825.2元,被告在该决算单上签字确认表示同意。

4、承诺书,证明被告承诺已与原告结清所有劳动报酬,并将领取的112825元如数发放给工人工资。

5、承诺,证明被告承诺对争议工程款180000元,如在2015年4月20日期内不向法院提交有关书面手续,就视为其本人承担该争议款。

6、银行转账流水单,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班组共支付工程款260806元,扣除合同内尚欠的工程款112825元,以及多支付的32019元,共计多支付工程款180000元。

7、职工工资发放表,证明被告束运河班组职工工资发放情况。

被告束运河辩称:1、被告并未多收取原告给付的工程款,原告提供的证据矛盾重重,无法证明其诉请;2、原告诉称给付的32019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原告付款行为是基于原、被告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存在争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束运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归纳、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4、6-7,被告对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被告认可签字属实,但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被告认可签名属实,但对其他内容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承诺虽系被告所签,但结合原告起诉其他班组同类型案件中所提交的承诺,该承诺应属格式文本,且承诺内容存在歧义模糊之处,故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日,原告阜阳同济人力资源公司与被告束运河签订《劳务分包工程协议书》,约定原告阜阳同济人力资源公司将其承接的芜湖白象绿洲二期二标段劳务分包于被告束运河,具体分包范围为芜湖白象绿洲二期二标段40#、41#楼的泥工劳务,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工程承包单价按图纸建筑面积计算,瓦工46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束运河带其班组进入工地施工。2014年12月31日,原告阜阳同济人力资源公司就被告束运河承包的工程量及工程款出具决算单,该决算单载明被告束运河班组工程款合计919545.2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累计支付工程款806720元,合同内尚欠被告束运河班组工程款112825.2元。被告束运河于2015年2月12日在该决算单上签字确认。同日,被告束运河出具承诺书,载明由其领取白象绿洲二期二标段40#、41#和地下车库楼所施工工人工资112825元,与原告阜阳同济人力资源公司结清所有劳动报酬。2015年2月15日,江苏江中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原告阜阳同济人力资源公司向被告束运河班组人员发放了工程劳务费用共计260806元。原告阜阳同济人力资源公司现主张工程款项已结清,被告束运河应返还多付的180000元,因被告未能返还款项,遂成诉。

另查明:涉案工程由江苏江中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并将工程劳务分包于原告阜阳同济人力资源公司,被告束运河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