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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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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熙泽与北京超力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关于违约金问题,因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时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超力公司和白宪军有理由要求叶熙泽提交唯一继承人的相关证明、在其未提交该证明之前,超力公司和白宪军依法享有抗辩权,且《还款协议》系自其他权利人追

关于违约金问题,因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时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超力公司和白宪军有理由要求叶熙泽提交唯一继承人的相关证明、在其未提交该证明之前,超力公司和白宪军依法享有抗辩权,且《还款协议》系自其他权利人追认后发生效力。故叶熙泽要求超力公司和白宪军承担生效之前的违约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超力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白宪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叶熙泽一百四十万元款项;

二、驳回原告叶熙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千五百六十九元,由原告叶熙泽负担八百六十九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超力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白宪军负担八千七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玲

二〇一三年六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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