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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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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熙泽与北京超力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012年4月15日,超力公司作为甲方,叶熙泽作为乙方(丁晓娟代,系叶立伟的前妻)签订《还款协议》,约定:鉴于叶立伟于2008年2月27日通过海南伟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甲方汇款200万元,用以购买甲方持有新疆巴州超力

2012年4月15日,超力公司作为甲方,叶熙泽作为乙方(丁晓娟代,系叶立伟的前妻)签订《还款协议》,约定:鉴于叶立伟于2008年2月27日通过海南伟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甲方汇款200万元,用以购买甲方持有新疆巴州超力达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叶立伟因病突然于2010年12月19日死亡,乙方作为叶立伟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200万元汇款分三笔返还乙方;于2012年6月30日前返还60万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返还欠款90万元;于2013年9月1日前返还欠款50万元;每逾期一日均按照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自违约行为之日起30日内支付违约金;甲方若未按上述约定的日期支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所有未支付的款项;超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宪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叶立伟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因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返还的上述款项由叶立伟的法定继承人自行分配,与甲方无关。白宪军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后,超力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按照协议的约定返还叶熙泽60万元,剩余140万元款项未付,超力公司称因叶熙泽未提交其系该债权唯一继承人的证明故没有继续支付。

2013年5月21日,叶树林、张恩枝到庭陈述其二人放弃本案200万元财产的继承权,到庭前未见过《还款协议》,现当庭认可丁晓娟作为叶熙泽的法定代理人与超力公司签订该协议,同意叶熙泽受让叶立伟于本案中的债权。叶熙泽于庭审前未向超力公司、白宪军出具叶树林、张恩枝放弃继承权利的书面证明。

另查,超力公司尚未实际以叶立伟交付的本案200万元购买新疆巴州超力达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上述事实,有《还款协议》、公证书等证据及当事人、叶树林、张恩枝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200万元款项系叶立伟生前财产,叶立伟去世前未对本案财产分配留下遗嘱,故本案款项的权利人应为叶立伟的法定继承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享有该200万元分配权的继承人为叶熙泽、叶树林、张恩枝,处分该财产亦须上述三人之合意。叶熙泽与超力公司、白宪军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了叶立伟遗产的分配方式,是在缺少叶立伟其他继承人确认的情况下自行处分叶立伟遗产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该份《还款协议》的效力待其他权利人确认后有效。叶树林、张恩枝表示之前未见过本案的《还款协议》,叶熙泽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向超力公司提交其他继承人同意还款协议的内容,故《还款协议》在其他权利人确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2013年5月21日其他权利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本案财产的继承权利,由叶熙泽受让还款协议中的债权,并确认《还款协议》的效力,故《还款协议》据此生效。超力公司和白宪军应当继续偿还剩余款项,现超力公司和白宪军均同意一次性偿还剩余的款项,故本院对于叶熙泽要求超力公司和白宪军连带给付剩余的140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