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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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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芜民一初字第01512号 原告:王某甲,无业。 委托代理人:牛东南,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晓艳,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乙,驾驶员。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芜民一初字第01512号

原告:王某甲,无业。

委托代理人:牛东南,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晓艳,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乙,驾驶员。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强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牛东南、邓晓艳,被告王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05年办理婚礼。××××年××月××日双方育有婚生子王某丙,××××年××月××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开始原、被告在上海打工,自2011年开始就在芜湖县湾沚镇定居工作,并且在湾沚镇开始了中国移动的手机店双方共同经营。原告户籍地拆迁,安置了房屋位于南湖路都市新苑小区27号楼2单元1803室,由原、被告共同居住。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被告开始赌博并欠下巨额赌债,被告不听劝说反而辱骂、殴打原告,写下保证书后还继续赌博,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重大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各半承担。

原告王某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结婚证,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

保证书,证明被告沉迷于赌博的事实;

村委会证明,证明原、被告住址的事实;

户口簿,证明婚生子身份情况;

房屋产权证,证明该房子是原告的个人财产。

被告王某乙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部分不属实。我没有殴打侮辱过原告,孩子给原告,原告都没有工作,怎么抚养孩子。孩子开学就四年级了,现在在实验小学读书。我们2011年来到湾沚的,但是之前每年春节都回到湾沚过年。孩子一直由原告父母带的,这两年让我在家带孩子,我就在家带孩子。我几年都没有赌博了,打过几次麻将,但不是赌博。我们除了现在住的房子,中方新城还有一个六十平方的门面房,和一辆雪弗来轿车,门面房只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因为我们是夫妻,所有没加我名字,但我并未放弃产权。

经庭审举证、质证,结合双方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办理婚礼,××××年××月××日双方育有一子,取名王某丙。××××年××月××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起原、被告在芜湖县湾沚镇定居工作。婚后双方时有争吵。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