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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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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另查,庭审中,原告称,其与被告结婚后,案外人曲某某赠与其和被告一个玛瑙原石,要求拍卖之后所得价款进行平分,后明确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予以处理。被告称,2015年2月23日原告说其有债务,我借给原告15万元。被告

另查,庭审中,原告称,其与被告结婚后,案外人曲某某赠与其和被告一个玛瑙原石,要求拍卖之后所得价款进行平分,后明确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予以处理。被告称,2015年2月23日原告说其有债务,我借给原告15万元。被告为此提交欠条一张,原告对欠条的真实性有异议,称上面的字不是其字迹,没有打过这张欠条,且被告没有付款给原告。被告申请笔迹鉴定,但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鉴定申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第二次庭审,故本院无法征求其对玛瑙原石如何处理的意见,被告亦未向本庭说明其不提交鉴定申请的理由。

上述事实,有保证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四个月即结婚,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动辄就以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致夫妻感情不和。婚后时隔七个月,原告就以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可视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不要求玛瑙原石在本案中予以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第二次庭审,本院无法征求其对玛瑙原石的处理意见,故在本案中本院对双方所称的玛瑙原石不予合并审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提交鉴定申请,亦未向本院说明不予提交的理由,故对被告要求原告偿还借款15万元的主张,本案不予合并审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孔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任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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