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578号 原告孔某某,女,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代理人曲海波,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瑀,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高新区。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曲海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某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14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后感情不和,被暴力殴打4-5次,我和被告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令:1、我与被告离婚;2、无财产分割。 被告任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有点误会,我想原告给我一次机会,我打原告没有四到五次,只打过一到两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8月8日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 庭审中,原告称,2014年12月,被告和我说他所在的村旧村改造要拆迁,登记后能领到人均20万元补偿款,我说我们认识太仓促了,被告说不登记就失去这个机会了,于是我和被告就于2014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结婚后不长时间,被告喝酒后和我动手,我当时准备报警,但考虑到面子问题没有报警而是去了被告父母家,被告当着他的父母面保证如果再喝酒后打我,就和我离婚。2015年正月初六,被告喝酒后又和我闹,我又去被告父母家,当着被告父母面,被告说要杀我。以后又有几次我记不清楚了,也不好意思打扰被告父母了,被告父母都八十岁了。2015年7月18日,被告说为了保证我不离开他,让我打50万元借条,我不打借条,被告就动手打我,我打不过被告就跑了,跑到我朋友家,以后我就住在我母亲家。2015年8月1日,被告半夜十二点半爬窗户进入我母亲家,让我再给他一次机会,我当时报警了,也找大队治安了,被告给我写了保证书。2015年8月2日,我回来和被告一起住。2015年8月4日,又因一点小事被告和我吵起来。2015年8月5日,我借回我妈家的机会去了青岛打工至今。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提交保证书一份,载明:“……我叫任某某,与牟平区孔某某是夫妻关系,因为我几次喝酒闹事,无理取闹……为了挽回我们的夫妻关系,我保证以下几条:二、保证以后决不和老婆动手打骂……” 被告称,我和原告第一次闹,是因为我过生日,喝完酒后,原告牵着别的男人的手走,我路边打过原告。2015年正月初六,是吵架,我没有动手。2015年7月18日,我和原告喝酒了,酒后原告怕我和她离婚,我说我要和你离婚的话,我就给你打100万元欠条,你要和我离婚你就给我打50万元欠条,当时说的急眼了,我打了原告一巴掌,但是没有使劲。原告所述2015年8月1日的事属实,但原告后来没有给我机会。原告没有到青岛打工,原告在牟平,到了一次大连。被告对保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称保证书是我写的,但是原告没有给我机会,收到我的保证书之后原告就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