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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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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初某甲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400号 原告王某甲,女,195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金柱,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初某甲,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初某乙,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400号

原告王某甲,女,195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金柱,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初某甲,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初某乙,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初某甲、初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尔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柱、被告初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初某乙在参加第一次庭审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之后的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我婚生子女。我现年事已高,身患重病,需长期住院治疗,无经济来源,无力负担高昂的医疗费用。多年以来,二被告对我不尽任何赡养义务,不仅对我病情不闻不问,且不支付任何赡养费和医疗费。现请求判令被告初某甲从2015年1月1日起每年支付赡养费4000元,被告初某乙每年支付赡养费2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初某甲辩称,我负担不起这么高的赡养费,我现在没有工作,在村里务农,利用村中的土地种植粮食和苹果。原告就是气管不好,是多年的毛病,但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能够打工赚钱。原告今年住院,我给过原告2000元医疗费。

被告初某乙辩称,我没有能力负担高额的赡养费,我自己有病,现系再婚,孩子也有病。我没有工作,在本村务农,有四五亩地。原告就是气管不好,是多年的毛病,但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能够打工赚钱。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烟台市莱山区某村村民,共生育一子一女,分别是二被告。原告的丈夫初某丙于1994年前后去世,原告在2004年前后开始到莱山区某村,和该村村民王某乙共同生活至今,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无子女。原告没有自己的房产,现每月享受政府发放的老年人补助款150元。

庭审中,原告主张自己长年有病,需要长期治疗,没有劳动能力,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政府发放的老年人补助数额太低,不能满足自己每月的生活和治病需要,为此提交了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15年前后三次住院的病案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等予以证明;原告还称,自己属于农村居民,所请求的赡养费数额没有超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考虑到被告初某乙身体有病,因此自己要求被告初某乙负担的赡养费少一些。被告初某甲称,自己年收入三、四万元,女儿在读大学,妻子有病,没有能力负担原告的赡养费,一分钱也不会支付;原告没有病,是在医院打营养药。被告初某乙称,自己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已经上班工作,小女儿尚在义务教育阶段,并提交了小女儿的病理图文报告,证明小女儿有病需要治疗,自己没有收入,平时生活来源于丈夫和大女儿,没有能力负担赡养费,一分钱也不会支付。

上述事实,有门诊病历、住院病案、书面证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