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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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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岳伦与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一、被告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在其网站(http://news.95191.com)首页持续登载致歉声明七日,向原告王岳伦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被告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

一、被告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在其网站(http://news.95191.com)首页持续登载致歉声明七日,向原告王岳伦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被告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院还将依原告王岳伦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岳伦10518元(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费用)。

三、驳回原告王岳伦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原告王岳伦承担1000元,被告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540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将该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 冰

人民陪审员 赵 捷

人民陪审员 潘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