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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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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岳伦与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岳伦系我国知名导演,http://news.95191.com系被告西安楼市通公司网站,该域名由其公司管理并使用。被告在2013年12月11日在其网站内(网址:http://news.95191.com/detail/36942.htmlp=3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岳伦系我国知名导演,http://news.95191.com系被告西安楼市通公司网站,该域名由其公司管理并使用。被告在2013年12月11日在其网站内(网址:http://news.95191.com/detail/36942.htmlp=3)发布了题为《爸爸去哪儿家就在哪儿细数西安育儿好楼盘》的文章,并在文章中使用《爸爸去哪儿》节目的宣传照片作为配图,该照片系集体照,其中包括原告本人。文章最后声明中载明“本网站署名《西安楼市通》编辑的文章均为职务作品……本网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合作事宜请致电新闻中心。”被告称其于2014年4月3日已经删除该照片并屏蔽上述文章。庭审中经确认输入上述文章网址已无法查到该文章及图片,原告当庭撤销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上述文章截止实际删除之日点击量共计437次。

另查明,被告西安楼市通公司一般经营项目包括:房地产信息咨询、信息中介服务、销售代理;网站开发设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其允许使用原告照片,并在图片上标注其公司“95191.conm楼市通”的字样,该行极易使浏览者误导原告与被告的宣传有关联,误导浏览者原告为被告代言,认为原告代言没有选择性。对原告的肖像及名誉均造成损害,因此主张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0元。就被告的行为给其所造成的损失,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主张其合理的维权支出费用,提交交通费、住宿费及公证费等票据。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交通费票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艺人,其肖像权中包含着一定的财产权益,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肖像。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办的网站内刊发载有原告肖像的网页内容,而被告西安楼市通公司的经营许可项目中包含了房地产信息咨询、信息中介服务,再结合文章的最后声明,可以判断该文章实质是被告公司的一种自我宣传,有一定的营利目的。而其将由原告肖像的图片作为其文章配图,势必会吸引浏览者的目光,提高网页的点击量,为被告西安楼市通公司带来一定的商业机会。同时,被告对其使用图片不存在营利性质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应当认定被告西安楼市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请,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赔礼道歉的方式、范围应于侵权行为所产生影响的程度、范围相适应。本案涉案侵权网页刊载在被告域名为http://news.95191.com的网站,故被告应在该网站内对原告赔礼道歉,对于原告主张需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的要求已超出了必要的合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侵害其名誉权一节,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犯须有侵权人侵权的事实,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被害人为此引起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等组成要素。侵犯名誉权的实质系侵权人在较大范围内通过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仍,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被告西安楼市通公司在主观上并没有要贬损原告名誉的故意,其虽在网站上使用了有原告肖像的图片作为配图,但文章中并没有文字让浏览者误以为原告为其公司或是文章中所宣传的楼盘代言,且文章内容基本与有原告肖像的图片没有任何关联性,因此被告的行为在客观上并未贬低原告人格,降低其社会评价。故对原告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肖像进行盈利性活动,应当向原告赔偿合理的财产损失。但原告并未就其损失提供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节,本院根据原告知名度、侵权网页使用原告肖像的方式、范围、时间,楼市通网络影响力及文章点击量等因素,酌情认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合理维权费用支出,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票据,均与本案在审理时间上相关联,本院最终认定为518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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