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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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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连起与王兰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庭审中,原告称其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是其在承租期间,在涉案房屋内搭建了钢架结构的二层,扩大了涉案房屋的使用面积,共花费60余万元,考虑到折旧,现仅主张15万元。对于上述花费,被告未向本院举证。被告认为,原

庭审中,原告称其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是其在承租期间,在涉案房屋内搭建了钢架结构的二层,扩大了涉案房屋的使用面积,共花费60余万元,考虑到折旧,现仅主张15万元。对于上述花费,被告未向本院举证。被告认为,原告在涉案房屋内搭建钢架结构,属于室内装修,租赁期满应无偿归原告所有,不同意支付补偿金。原告称合同第六条第八项中对于装修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其中并不包括搭建钢架结构。搭建钢架结构属于对涉案房屋的扩建。

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附加条款、补充协议,(2014)朝民初字第01015号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6951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附加条款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现租赁期已满,且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未按约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对其在涉案房屋内搭建的钢架结构予以补偿,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返还的风险抵押金,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连起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孙连起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一铮人民陪审员马兰英人民陪审员李秀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嘉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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