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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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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连起与王兰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同日,原被告签订附加条款,约定,出租方自将经营场所交于承租方经营后,由承租方负责办理经营期间的各种证照,如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年审、税务登记证等。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交纳风险抵押金10000元,用于经营期间

同日,原被告签订附加条款,约定,出租方自将经营场所交于承租方经营后,由承租方负责办理经营期间的各种证照,如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年审、税务登记证等。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交纳风险抵押金10000元,用于经营期间承租方各种证件(正常使用)的费用保证金,如承租方完全履行合同,待合同终了时,出租方应如数归还承租方风险抵押金。承租方经营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行为,不完全履行合同视承租方单方违约,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扣风险抵押金。

2007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2003年10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延长至2013年10月9日,在2007年7月9日至2009年10月9日期间的年租金调整为每年15.5万元,在2009年10月9日至2013年10月9日期间的年租金调整为每年17万元;上述租金按季度交付,被告于每季度首月的十日前给付原告。被告不得将房屋转租卢选廷以外的第三人,如果擅自转租、转借、转包、转让、联营或挪作他用,原告有权收回房屋,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自行解除,并由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被告在承租期间的一切经营风险及因其将房屋转租他人所引起的风险均由被告自行承担。

2013年10月9日,原、被告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被告未腾退涉案房屋,房屋由卢选廷经营餐饮。之后,原告将被告、卢选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租金、返还相关证照,要求卢选廷腾退涉案房屋并支付2013年10月10日至实际腾房之日的房屋使用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朝民初字第010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判决:“一、被告孙连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兰珍房屋租金六万元。二、被告孙连起、第三人卢选廷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其占用的北京市朝阳区XX号楼(北京XXX酒楼)的房屋腾退,交还给原告王兰珍。三、被告孙连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北京XX酒楼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交还给原告王兰珍。四、第三人卢选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王兰珍支付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年租金二十万元计算),被告孙连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和卢选廷均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三中民终字第0695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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