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维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济南市区划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对其侵害原告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大门及原告张东萍名誉权一事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王维维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在济南市区划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王维维承担。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王维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玉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丁 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