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李丹提交:一、2014年1月1日李丹与案外人何洪洋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李丹承租何洪洋所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红XX路X号院X号楼XX号房屋用于居住,租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租金每月6000元,总计72000元。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各期租金支付日期分别为2014年1月1日、2014年4月1日、2014年7月1日、2014年10月1日。二、金额为72000元的租金发票。三、何洪洋交纳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票据。用以证明李丹因涉案房屋被污水倒灌,无法居住,租房居住产生的租金损失。李丹认为该损失已实际发生,故要求美佳物业公司、美佳物业北京分公司赔偿。 上述事实,有房产证、鉴定意见书、照片、租金发票、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现双方均认可造成李丹所有的涉案房屋被污水倒灌的原因是涉案房屋所在楼宇下水主管道堵塞。美佳物业北京分公司作为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应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现下水主管道堵塞造成涉案房屋被污水倒灌,给李丹造成损失,可以认定美佳物业北京分公司在进行物业服务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美佳物业北京分公司是美佳物业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应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应由美佳物业公司承担。关于李丹主张的赔偿金额,其中的房屋修复费用部分,双方已依据鉴定意见书中的修复方案对修复费用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其中的租金损失,系李丹因涉案房屋无法居住使用外出租房的支出,且已实际发生,故本院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美佳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李丹十四万一千元。 二、驳回原告李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被告美佳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李丹已预交,被告美佳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丹]。 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美佳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李丹已预交,被告美佳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丹]。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一铮人民陪审员于娜人民陪审员邱凡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嘉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