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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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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友与王志民、楚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1、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徐友款项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00)期限四个月(2012.8.18至2012.12.17),月利率2.5%。借款人:王志民身份证号:××担保人:楚建军担保期限:直至本息还清为止身份证号:××贷款

1、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徐友款项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00)期限四个月(2012.8.18至2012.12.17),月利率2.5%。借款人:王志民身份证号:××担保人:楚建军担保期限:直至本息还清为止身份证号:××贷款人徐友身份证号:××日期:2012.8.17。

2、转账交易明细表一份,内容为:网银流水号02012061411077284930交易时间:2012年6月14日11:07:53付款方账号62×××12户名徐友开户行山东分行账户性质借记卡金额小写¥196000.00合计¥196000.00用途徐友借给王志民货款收款方账号62×××12户名王志民开户行山东分行账户性质借记卡手续费¥0.00合计(大写)壹拾玖万陆仟元整。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加盖受理凭证章的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一份,记载20120614徐友借给交易金额-196000.00账户余额14×××00.86。

4、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徐友借给王志民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正(小写:¥500000.00)借款期限:2012年8月13日至2012年11月12日,共三个月,月利率2%借款人:王志民身份证号:××日期2012.8.13担保人楚建军身份证号:××日期13/8-12出借人徐友身份证号:××日期:2012.8.13。

原告陈述如下:原告和被告楚建军、王志民系朋友关系。2012年楚建军、王志民合伙经营潍坊春华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具体是被告王志民与原告商讨的借款事宜。当时共计借款70万元。原告用银行转账的形式分几次转给被告王志民。后来陆续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借款时约定使用两个月,上述20万元的借据中包含4000元的利息,因到期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后补写了20万元的借据。原告陈述还有15万元的本金没有偿还。被告借款时说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但具体借款的用途原告表示不清楚。

经质证,被告王志民对上述两份借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认可收到70万元的款项,但具体原告将70万元款项转给哪个被告记不清楚了。但抗辩称原告提供的转账明细中德196000元转账时间为6月14日,而借据落款时间为8月17日,时间不相符。被告楚建军、被告潍坊春华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经质证,对20万元借据一份及转账交易明细表一份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认可收到了借据上记载的20万元的款项。

另查明:原告主张借款本金为15万元。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标准计算。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转账交易明细表、身份证复印件、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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