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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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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启峰与陈金利、陈学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被告陈学成、侯宜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被告陈学成、侯宜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金利欠原告唐启峰借款本金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陈金利支付原告唐启峰借款本金80000元的期内利息4089.8元(按年利率21.4%计算,自2015年3月14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9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陈金利支付原告唐启峰借款本金80000元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1.4%计算,自2015年6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陈金利支付原告唐启峰实现债权费用(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6%计算,自2015年6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总额不超过3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陈学成、侯宜太对以上第一、二、三、四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唐启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共计款1882元,由被告陈金利、陈学成、侯宜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