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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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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蕾蕾与张文涛、王炳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被告王炳洲,成年,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文涛,居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国波,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好,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曹利华,该公司职工。 被告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 原告

被告王炳洲,成年,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文涛,居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国波,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好,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曹利华,该公司职工。

被告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

原告刘蕾蕾与被告张文涛、王炳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2年10月16日、2012年11月2日、2013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蕾蕾的委托代理人武超、被告张文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好、曹利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涛、王炳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在第二次、第三次开庭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蕾蕾诉称,2012年8月17日,张文涛驾驶鲁V×××××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车主王炳洲)沿六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五一宿舍门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刘蕾蕾驾驶的鲁G×××××号牌小型轿车追尾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文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蕾蕾不承担事故责任。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982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文涛辩称,张文涛是坊子区九龙街办的雇佣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是雇佣活动,应由九龙街办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王炳洲未提供答辩。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辩称,2012年8月10日接到报案,投保属实,在保险期限内,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停车费、拆检费、邮寄费、评估费等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不予赔偿。

被告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7日8时30分,张文涛驾驶鲁V×××××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六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五一宿舍门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刘蕾蕾驾驶的鲁G×××××号牌小型轿车追尾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本次交通事故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认定,张文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蕾蕾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一),原告刘蕾蕾主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车损16983元,拆检费1700元,停车费80元,施救费100元,价格鉴证费900元,邮寄费66元。

另查明(二),原告刘蕾蕾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刘蕾蕾系鲁G×××××车辆的所有权人。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