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原告主张,借款本金尚欠13600元(20000元-6400元)。自2011年7月30日至2012年7月29日期间的利息,按借款本金13600元、月利率10.9333‰计算;逾期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月利率10.9333‰上浮50%即月利率16.39995‰为计算标准,自2012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按借款本金13600元计算。 另查明(一),原告提供闫雪峰、吴振玉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及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农户评级授信申请审查审批表一份,证明被告吴振玉与借款人闫雪峰系夫妻关系,吴振玉在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农户评级授信申请审查审批表上共同还款人一栏签名确认,该债务属于吴振玉与闫雪峰的夫妻共同债务。 另查明(二),2013年10月15日,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收购了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峡山区内赵戈支行的固定资产、信贷资产等资产业务,并于2013年10月18日通过潍坊日报对该收购协议进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