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原告主张,借款本金尚欠14312.5元(16000元-187.5元-1500元)。自2008年8月25日至2010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按借款本金16000元、月利率11.97‰计算;逾期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月利率11.97‰上浮50%即月利率17.955‰为计算标准,自2010年8月21日至2015年1月13日,按借款本金15812.5元计算。剩余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7.955‰为计算标准,自2015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按借款本金14312.5元计算。 另查明(一),原告提供2012年8月16日向被告王宗云、王瑞云、王升堂催款的通知书三份。 另查明(二),2011年6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作出《关于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岳俊强等54人任职资格的批复》(银监鲁准字(2011)207号),同意设立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准该公司开业的同时安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债权债务由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13年10月15日,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收购了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峡山区内赵戈支行的固定资产、信贷资产等资产业务,并于2013年10月18日通过潍坊日报对该收购协议进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