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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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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小凤诉被告宁桂先、泾县香福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另查明:(一)汤小凤所承包的土地已被全部征用,现为失地农民;(二)宁桂先与太平洋财保宣城支公司当庭协商一致,宁桂先垫付款扣除15%非医保用药后并案返还;(三)“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系宁桂先租用的香福公司车

另查明:(一)汤小凤所承包的土地已被全部征用,现为失地农民;(二)宁桂先与太平洋财保宣城支公司当庭协商一致,宁桂先垫付款扣除15%非医保用药后并案返还;(三)“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系宁桂先租用的香福公司车辆。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宁桂先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汤小凤主张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汤小凤的合理损失由太平洋财保宣城支公司予以赔偿。本院依法确定汤小凤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7135.11元;2、护理费6060元(101元/天×60天),汤小凤主张的护理费标准未超出合理限度,予以支持;3、营养费1200元(20元/天×60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20元/天×30天);5、误工费8018.30元(24389元/年÷365天×120天),汤小凤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及收入情况,误工费标准可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6、残疾赔偿金49678元(24839元/年×20年×10%),汤小凤虽为农村户籍,但其土地已被全部征用,为失地农民,残疾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7、精神抚慰金5000元;8、鉴定费1300元;9、交通费酌定为300元,根据汤小凤就医地点、时间等酌情确定。以上损失合计79291.41元。其中宁桂先已垫付6635.11元,余款72656.30元由太平洋财保宣城支公司予以赔偿。宁桂先垫付款扣除15%非医保用药即5639.84元(6635.11元×85%),由太平洋财保宣城支公司一并予以返还。鉴于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意见并未改变原有鉴定结论,重新鉴定费1050元由太平洋财保宣城支公司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一)、(三)、(五)、(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汤小凤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2656.3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被告宁桂先垫付款5639.84元;

三、驳回原告汤小凤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8元(原告已预交844元),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汤小凤负担44元,被告宁桂先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木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肖钰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第(七)项赔偿损失。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