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庭审举证、质证,汤小凤所举证据1、3、4、5及太平洋财保宣城支公司所举证据,各当事人质证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均予以确认。汤小凤所举证据2,居民委员会具有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土地征收、征用等行政管理职能,山口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该证明未超出其职责、职能范围,太平洋财保宣城支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及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5年1月6日14时10分,宁桂先驾驶“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由泾县泾川镇山口农民新村小区驶往泾县七里店,沿山深线行驶至山深线1453公里800米处右转弯时,与同方向汤小凤驾驶的“001”牌电动自行车相碰撞,致汤小凤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汤小凤受伤后即被送往泾县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2月6日出院。为此,花费医疗费7135.11元。汤小凤伤势经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及安徽同德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其休息期限为120天、营养期限为60天、护理期限为60天。为此,汤小凤花费鉴定1300元。太平洋财保宣城支公司花费重新鉴定费1050元。本起交通事故经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认定,宁桂先负事故全部责任,汤小凤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宁桂先垫付医疗费6635.11元。“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在太平洋财保宣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