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朱青花与汤西民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另查明,汤西民系安徽省泾县云岭镇建设村村民,平时在外地务工,没有固定工作。汤西民的母亲(共生育五个子女)无业,现超过六十周岁,需要赡养。朱青花因生病在婆家无人照顾,现居住在娘家(安徽省泾县黄村镇紫阳

另查明,汤西民系安徽省泾县云岭镇建设村村民,平时在外地务工,没有固定工作。汤西民的母亲(共生育五个子女)无业,现超过六十周岁,需要赡养。朱青花因生病在婆家无人照顾,现居住在娘家(安徽省泾县黄村镇紫阳村)。

本院认为:朱青花与汤西民系合法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现朱青花因患肺癌失去劳动能力,汤西民应当对朱青花尽扶养的义务,积极筹集资金为朱青花治疗疾病。朱青花要求汤西民支付生活费、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朱青花的治疗情况、生活需求及汤西民的现实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情况,确定汤西民每月支付朱青花生活费、医疗费900元。朱青花自起诉之日(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8月30日的生活费、医疗费合计1950元,汤西民应及时支付。自2015年9月开始汤西民应于每月15日前支付朱青花当月生活费、医疗费。朱青花与汤西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经济属双方共同支配,因治疗疾病所负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单独计算。故朱青花要求汤西民支付前期医疗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汤西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朱青花自起诉之日至2015年8月底的生活费、医疗费合计1950元;

二、被告汤西民自2015年9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朱青花生活费、医疗费共计900元(每月15日前支付);

三、驳回原告朱青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汤西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玲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强 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