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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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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青花与汤西民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015)泾民一初字第00909号 原告:朱青花,女. 委托代理人:董学梁,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西民,男。 原告朱青花诉被告汤西民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玲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

(2015)泾民一初字第00909号

原告:朱青花,女.

委托代理人:董学梁,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西民,男。

原告朱青花诉被告汤西民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玲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青花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学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西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朱青花诉称:朱青花与汤西民于2009年5月26日在泾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0月,朱青花被确诊患有癌症,汤西民在家人的催促下才到医院看望朱青花,仅拿出1万元医疗费,对朱青花漠不关心。自2014年起,朱青花居住在娘家。朱青花为治病花费的20多万元医疗费都是朱青花及其家人东挪西借及爱心人士捐赠的。现朱青花每隔20天仍要到杭州大学附属医院进行化疗,每次花费近万元。故朱青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汤西民给付医疗费用5万元;2、汤西民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生活费、医疗费2000元;3、诉讼费用由汤西民承担。

汤西民未出庭未提交书面辩称意见亦未举证。

朱青花围绕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

1、朱青花、汤西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朱青花、汤西民的身份情况。

2、朱青花、汤西民双方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朱青花、汤西民系夫妻。

3、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第一医院出院记录复印件2份。证明朱青花的治疗经过,被确诊为肺癌四期。

4、浙江省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14份、安徽省医疗住院收据票据复印件2份。证明朱青花因住院花费医疗费的事实。

5、泾县安吴爱心群微信截屏打印件4份。证明朱青花患病以后,爱心群给予捐助的事实。

本院认证如下:朱青花所举证据1、2、3、4、5,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效力本院均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6日,朱青花与汤西民在泾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3年10月25日,朱青花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11月1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肺癌(左侧、腺癌,Ⅳ期);2、左侧气胸。之后,又于2013年11月12日至2013年11月22日、2013年12月9日至2013年12月16日、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1月13日、2014年2月7日至2014年2月18日、2014年3月12日至2014年3月17日、2014年4月23日至2014年5月2日、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6月13日、2014年7月21日至2014年7月25日、2014年8月13日至2014年8月15日、2014年9月2日至2014年9月11日、2014年10月6日至2014年10月9日、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4月2日、2015年6月23日至2015年7月6日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医嘱载明朱青花今后仍需继续治疗。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