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朱传群是否应承当连带清偿责任。朱传群在该借条担保人一栏中署名,应视为其同意对该笔借款予以担保,朱传群作为保证人,在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康军健要求由朱传群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朱传群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士堂及凤台县士堂建材销售中心追偿。 四、余洪章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余洪章受让个人独资企业后,取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地位,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但因其不是本案借款合同的相对人,且个人独资企业是合法的民事主体,有相对独立的企业财产,有一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对于康军健主张由余洪章在本案中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余洪章关于其不承担还款义务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士堂、凤台县士堂建材销售中心偿还原告康军健借款本金75万元、利息33万元,本息合计10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二、被告朱传群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士堂、凤台县士堂建材销售中心追偿; 三、驳回原告康军健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25元,由原告康军健负担597元,由被告刘士堂、凤台县士堂建材销售中心、朱传群负担143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士堂、凤台县士堂建材销售中心、朱传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储士宏 代理审判员 郑 虹 人民陪审员 桂春树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