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5无异议,但是后续只认可5200元,证据6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证7不认可;证据8需要核实;证据9无异议;证据10根据体温记录单显示原告系挂床;证据12不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认可;证据13无异议。 被告黄静涵、黄学对上述证据材料质证意见为:与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被告黄静涵、黄学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1、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拟证明被告的基本信息 2、预交金收据5张、收条,拟证明垫付原告医疗费40000元。 原告周召文对上述证据材料质证意见如下,无异议。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质证意见如下,无异议。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人伤信息确认书,拟证明不符合城镇赔付标准。 原告周召文对上述证据材料质证意见如下,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达不到证明目的,原告是在城镇务工。 被告黄静涵、黄学对上述证据材料质证意见如下,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周召文系农村户口,在城镇务工并生活居住在城镇。其父周光清1939年3月11日生,由原告周召文姊妹二人赡养。被告黄静涵与被告黄学系父女关系,被告黄静涵驾驶车牌号为为川A×××××号小型客车系与被告黄学家庭共同财产,登记被告黄学名下,并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22000元、商业三者险500000元和三者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