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在被继承人顾有宏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镇建设北路271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资阳市房权证城民系字第××号),其中1/2份额归原告张某所有,另1/2份额全部由原告张某继承;以原告张某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的定期存款100000元(帐号23×××46号,证件号码51102619550121024X),其中1/2份额归原告张某所有,另1/2份额全部由原告张某继承; 二、被继承人顾有宏死亡后其所在单位给予的丧葬补助费14370元,由原告张某享有;一次性抚恤金30030元由原告张某与被告顾某丁、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各享有6006元,原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此款分别支付与被告顾某丁、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 案件受理费27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47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光越 人民陪审员 王海河 人民陪审员 王 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前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