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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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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林与杨萍、杨德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经审理查明,川M×××××号小型轿车为被告杨德贵所有,被告杨萍临时借用,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的有效期

经审理查明,川M×××××号小型轿车为被告杨德贵所有,被告杨萍临时借用,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的有效期限内。

2014年9月10日14时50分许,杨萍驾驶川M×××××号小型轿车,由雁江区城区驶往禾邦产业园区,当车行驶至雁江区文明寺朝阳花园外右转弯时,因观察不周与同向张春林驾驶并搭乘谭志芳、王素芳的川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造成张春林、谭志芳、王素芳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张春林被送往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9月18日出院,诊断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用去住院医疗费2999.21元,门诊费1221元。被告杨萍已经支付了医疗费(含门诊费在内)3221元及摩托车车损280元。2014年9月20日,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萍承担全部责任,谭志芳、王素芳、张春林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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