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支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主体身份由法院审核;证据2杨德均的驾驶证与本案无关,驾驶员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没有赔付义务;证据3无异议;证据4认可300元。 被告资阳市鑫锐运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质证意见如下:无异议。 被告杨志强、杨德均、孟华英对上述证据材料质证意见如下:无异议。 被告资阳市鑫锐运业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挂靠协议,证明系挂靠关系。 被告杨志强、杨德均、孟华英对上述证据材料质证意见如下:无异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支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质证意见如下:证明目的有异议,达不到证明目的,上面没有盖章。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支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保险卡、行驶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所有损失原告已经全额获得了赔偿,精抚不应保险公司承担。 原告对上述证据材料质证意见如下协议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只收到了3万元精神抚慰金,并未得到全部赔偿,写收条是为了杨志强不承担刑事责任,任永军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杨志强、杨德均、孟华英对上述证据材料质证意见如下:无异议,我们给了3万元。 被告资阳市鑫锐运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质证意见如下:只有车主和原告才清楚给钱没有。 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